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聲,422,200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傷害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茲因該被告於執行中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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