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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因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因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甲○○因偽造署押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一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國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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