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聲,745,200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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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被告持有之白粉一袋為海洛因(淨重○.二六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案可考。

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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