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聲,746,20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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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捌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二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送驗白粉二包均包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八九公克(包裝重○.四四公克),有上開鑑識單位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七九五四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足憑,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係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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