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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罪,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丙○○因被告甲○○犯竊盜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聲請書誤載為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於本署九十年度執更字第六九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因案繳交保證金之事實,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N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被告因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後發交執行時,聲請人依法定程序傳拘被告無著,另經通知命具保人請被告到案,被告仍未到案,因而對被告發布通緝,有本院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乙○惟火緝字第六二四號通緝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檢察官之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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