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聲,763,200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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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制式口徑九mm子彈拾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制式子彈十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係制式口徑九mm子彈,彈底標記四顆為R-P九mmLGUER,三顆為九mm四五,二顆為IMI九mmLUGER,一顆為TZZ九四,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上開子彈均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單獨聲請沒收,經核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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