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聲,769,2001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送驗白粉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一七公克(包裝重0‧一九公克)」成分,此有上開鑑識單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七九0六七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