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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編號一),驗餘淨重壹點零玖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編號二、三),驗餘合計淨重零點貳肆公克;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肆包,包裝重共零點玖陸公克(編號四、七、八、九);
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貳包,包裝重共零點肆陸公克(編號五、六);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壹拾伍包,驗餘淨重共壹叁點貳柒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編號一),驗餘淨重一.0九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編號二、三),驗餘合計淨重0.二四公克;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四包,包裝重共0.九六公克(編號四、七、八、九);
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二包,包裝重共0.四六公克(編號五、六);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十五,驗餘淨重共一三.二七九八公克,係屬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著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編號一),驗餘淨重一.0九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編號二、三),驗餘合計淨重0.二四公克;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四包,包裝重共0.九六公克(編號四、七、八、九);
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二包,包裝重共0.四六公克(編號五、六);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十五,驗餘淨重共一三.二七九八公克,以上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九)陸一字第九0一六六五四七號鑑定通知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定中心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0)綱得字第0五四七八號及九十年七月十日(九0)綱得字第0九一一二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證,而上開殘渣袋,既經檢驗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因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及轉讓,亦全屬違禁物,依前述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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