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聲,817,20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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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持有第壹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因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持有第一級毒品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

爰依法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廿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廿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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