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0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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