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重附民,3,200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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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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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法定代理人 r○○
原 告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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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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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阿
甲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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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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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陽旅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薇霙
原 告 壬○○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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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林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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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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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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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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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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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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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Y○○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文勝
法 官 倪彰鴻
法 官 侯廷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李清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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