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0,附民,1,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易字第九九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被告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樹 正
法官 廖 國 勝
法官 葉 明 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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