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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0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甲○○
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九六號、第四七九五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法 官 陳 定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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