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2,交易,153,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汎 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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