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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丙 ○
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0四號(即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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