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丙○○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許洋港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吳錦佳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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