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2,訴,641,200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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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具保人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並囑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樹 正
法 官 許 佩 如
法 官 楊 欣 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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