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2,訴,681,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蘇 錦 秀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汎 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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