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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О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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