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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聲沒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如附件所示編號②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參瓶(驗餘淨重貳點壹參參參公克)、編號③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黃棕色膠囊兩顆(驗餘淨重零點貳玖貳玖公克)、編號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紅色膠囊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壹參公克)、編號⑧沾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紅綠色(空)膠囊壹顆、編號⑨沾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白綠色(空)膠囊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編號二粉末、編號三、四、八、九膠囊,經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有K他命成分,係屬第三級毒品,有上開鑑識中心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九二)宇鑑字第一二七三○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中段亦有規定。
查卷附上開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之鑑驗通知書,顯示扣案編號②不明粉末三瓶〈淨重二‧二二一二公克,取樣○‧○八七九公克(已鑑析用罄),餘二‧一三三三公克〉,編號③黃棕色膠囊兩顆〈淨重○‧三一八九公克,取樣○‧○二六○公克(已鑑析用罄),餘○‧二九二九公克〉,編號④粉紅色膠囊一顆〈淨重○‧一八五六公克,取樣○‧○○四三公克(已鑑析用罄),餘○‧一八一三公克〉,編號⑧紅綠色(空)膠囊一顆、編號⑨白綠色(空)膠囊一顆經鑑驗結果確實均含有愷(K)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第三級毒品無誤。
且被告為警查獲時,並扣有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被告雖辯稱無施用毒品,然被告經警採集尿液檢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被告是將上揭扣案物用以吸食等用,係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依上開規定自得沒入銷燬。
而聲請意旨本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中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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