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3,聲,106,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茲以該被告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樹 正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許 佩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菀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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