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3,聲,108,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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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二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四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壹點陸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淨重1.69公克,包裝重0.21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⒌調科壹字第 160002013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一四頁),屬違禁物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志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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