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3,聲,112,2004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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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侯廷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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