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3,聲,114,2004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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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六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貳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淨重○‧二五公克,空包裝重○‧四三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含有海洛因成份,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一六○○○二一三二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明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立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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