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3,聲,119,200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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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肆柒公克,包裝重零點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三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0.四七公克,包裝重0.七四公克,有該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四四八二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國 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 善 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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