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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品應發還予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如附件所示之物品因急需使用,請求發還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審理在案,經本院核閱該案全部卷證後,認如附件所示扣押物品無繼續扣押留置之必要,依上開法條意旨,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予發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錦 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家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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