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3,聲,97,2004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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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把(獲案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六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改造手槍(獲案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認仿奧地利GLOCK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槍(滑套為金屬材質、槍身為塑膠材質),改換另行車造之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刑鑑字第一○○七二六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汎 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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