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俊生 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 律師
被 告 己○○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 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 輝 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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