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交聲更,3,200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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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更字第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於94年12月2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雲監裁字第裁72-KAD003704號),聲明異議,經本院交通法庭於95年5 月23日,以95年度交聲字第58號裁定異議駁回,異議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5年7月4 日,以95年度交抗字第9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調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之父親於民國94年11月7 日發生車禍,異議人將其接往雲林縣林內鄉○○村○○路16之1 號居所居住以便照顧,雖有暫時離開戶籍地雲林縣斗六市○○路98之1 號,惟異議人之家人幾乎每日均有返回戶籍地,然從未發現戶籍地門首有黏貼郵局文書,也未曾在信箱內發現送達通知書,經向斗六郵局查證,無法證明郵務士有在戶籍地門口黏貼通知書,且無法確定有將通知書置於應受送達處所之信箱。

參照雲林縣監理站送達證書,沒有註記送達通知書有黏貼受送達人住所門首,亦無勾選有將送達通知書置於應送達處所之信箱內,以為合法送達。

是以該裁定書應未合法送達異議人,尚未開始起算20日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

(二)原舉發通知單所記載違規時間為64年6 月4 日11時15分,裁決書所記載違規時間為94年6 月4 日11時15分,前後不一致,原舉發通知單既沒有變更原舉發通知單所記載違規期間,裁決書也沒有說明變更原因,該裁決書存有違誤。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刪除逾期不繳納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之不合理規定,原裁決書援用94年12月28日之前的規定,課以異議人吊扣駕駛執照之處罰,容有適用法律不當之處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送達,不能依前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無法補正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處分機關於94年12月20日開具之雲監裁字第裁72-KAD003704號裁決書經以郵務寄送至異議人之戶籍地即雲林縣斗六市○○路98之1 號,因不能送達予應受送達人,亦無由行補充或留置送達,遂於94年12月26日寄存於雲林縣石榴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鐵門柱),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之電錶下方等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雲林監理站送達證書1 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95年8 月18日以雲郵字第0955001304號函覆本件送達情形之函文在卷可查。

而異議人之戶籍至94年12月26日前仍設於雲林縣斗六市○○路98之1 號,有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

故異議人之住所於94年12月26日原處分機關以郵務寄存送達於雲林縣石榴郵局時,仍設於原住址雲林縣斗六市○○路98之1 號,並未變更,應可認定。

異議人遭警察舉發違規,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名時,亦未向查獲員警陳報現居地址,此業經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供承明確,異議人復未向監理機關陳報其他現居地,則原處分機關依其住所地址寄存送達,當屬合法有效。

綜上,本件裁決書於94年12月26日已合法寄存送達於異議人,並於95年1 月5 日發生效力,異議人遲至95年4 月2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之收文章存卷可按,顯已逾20日之聲明異議法定期間,其聲明異議不合法,且無法補正,自應予駁回。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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