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交重附民,17,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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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戊○
丁○
丁○力
乙○○
丙○○

甲○○
被 告 庚○○
己○○
上列被告庚○○等因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交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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