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交附民,14,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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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福 森
法 官 廖 淑 華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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