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撤緩,32,2006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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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2月13日,以94年度訴字第21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5 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屢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拘提不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 、第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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