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訴,250,20060920,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雲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 月3 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7 月31日裁定自95年8月3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李 貞 瑩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 輝 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