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訴,258,2006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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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本院傳拘不到,經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到案,事實上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 年6月30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9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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