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5,訴,292,2006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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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5 年4月27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7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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