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號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7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廖 淑 華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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