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49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8 月22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9 月5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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