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6,交易,89,200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經被告乙○○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構成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6年2 月11日下午5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ZX-3826 自用小貨車,沿雲林縣麥寮鄉○○村○○號道路(雙向車道各3 線快車道,2 線慢車道)內側快車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該道路與橋頭村仁德路309 巷設有行車管制燈號(普通二時相設計)之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仁德路309巷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按當時天候為傍晚有暮光、天候為晴,道路為無缺陷、無障礙之直線村里道路,視距應尚良好,顯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在上開交岔路口綠燈左轉時,未讓對向車道同是綠燈之直行車先行,適有甲○○(另行審結)駕駛車牌號碼HV-9177 號自用小客車,沿對向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而來,本身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迨雙方發覺時均已煞避不及,致乙○○自用小貨車之右側車身與甲○○自用小客車之車前頭在前開交岔路口內發生碰撞,乙○○因此受有右膝後十字韌帶撕脫性骨折併血腫之傷害,甲○○則受有頭部挫傷及擦傷、右側手腕挫傷疑扭傷、左側膝蓋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㈠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 份。

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 份。

㈣告訴人之華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

㈤被告乙○○之育仁醫院、華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

㈥照片12張。

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地檢署電話洽辦公務交辦單1 紙。

㈧時相說明資料1 份。

㈨臺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6年9 月11日嘉雲鑑960466字第0965803044號函及所附之鑑定意見書1 份。

㈩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且與上開積極證據相符,應可採信。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罪。

㈡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及其就車禍發生之過失程度,於肇事後雖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此乃因告訴人均無和解意願,不願嘗試調解之故,並非被告毫無和解誠意,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為國中學歷,教育程度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規定相符,應依法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其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起訴意旨認被告符合自首要件,請求依法減輕其刑1 節,因被告自承其並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所載之自首情形,是尚難遽認被告符合自首減刑之規定,併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㈣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本案經檢察官廖弼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