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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藍 家 偉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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