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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丙○○
戊 ○
丁○○
乙○○
被 告 己○○
兼
法定代理人 庚○○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先位聲明: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後位聲明: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戊○、曾碧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陳述:⒈被告己○○於民國94年4 月3 日上午7 時1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YV-8043 號自小貨車,沿雲林縣 林內鄉○○村○○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內側快 車道,途經該路466 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 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係日間、道路無缺陷、天候及視距均良 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 然向前直行,適有被害人曾鄭含笑騎乘車牌號碼 URU-442 號輕機車,同向行駛在快車道之外側, 而與被告之右後車尾發生擦撞,被害人因而倒地 ,並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救治, 接受開顱手術後,仍呈植物人狀態,嗣於95年6 月21日因敗血症而死亡,檢察官雖以過失重傷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實則被害人係因車禍造成植物 人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⒉故先位依侵權請求醫療費用600,000 元、喪葬費 用400,000 元,及原告丙○○之扶養費用 844,296 元,暨精神損害之慰撫金丙○○ 2,000,000 元,及其餘原告各1,000,000 元。
⒊如認被告係過失重傷害,則後位依侵權及繼承請 求醫療費用600,000 元、看護費用924,000 元, 工作收入損失221,760 元,增加生活需要 200,000 元,暨精神損害之慰撫金丙○○ 1,000,000 元,及其餘原告各800,000 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66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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