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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2號
丙○○
甲○○
乙○○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戊○○
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154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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