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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3 、4 、5 、6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4 、5 、6 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 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4 、5 、6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 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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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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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吸食第二│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
│ │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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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已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2 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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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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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4日 │95年11月6 日晚間至(或)7 │95年11月9 日晚間至(或)10│
│ │ │日凌晨 │日凌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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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91號 │96年度易字第40號 │96年度易字第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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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00號 │96年度易字第40號 │96年度易字第40號 │
│ ├───┼─────────────┼─────────────┼─────────────┤
│ │日 期│96年3月28日 │96年6月5日 │96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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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00號 │96年度易字第40號 │96年度易字第40號 │
│ ├───┼─────────────┼─────────────┼─────────────┤
│ │日 期│96年4月9日 │96年7月5日 │96年7月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合 │合 │合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 │ │
├───────┼─────────────┼─────────────┼─────────────┤
│ 附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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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4 │5 │6 │
├───────┼─────────────┼─────────────┼─────────────┤
│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1日晚間至(或)12│95年11月15日晚間至(或)16│95年11月18日晚間至(或)19│
│ │日凌晨 │日凌晨 │日凌晨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5807號 │95年度偵字第5807號 │95年度偵字第5807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40號 │96年度易字第40號 │96年度易字第40號 │
│ ├───┼─────────────┼─────────────┼─────────────┤
│ │日 期│96年6月5日 │96年6月5日 │96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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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40號 │96年度易字第40號 │96年度易字第40號 │
│ ├───┼─────────────┼─────────────┼─────────────┤
│ │日 期│96年7月5日 │96年7月5日 │96年7月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合 │合 │合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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