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04月04日、同年月09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竊盜 │共同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1 項 │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28條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04月04日 │96年04月09日 │
├───┬───┼─────────────┼─────────────┤
│偵 │機 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96 │96 │
│ 案├───┼─────────────┼─────────────┤
│年 │ 字 │偵 │速偵 │
│ 號├───┼─────────────┼─────────────┤
│度 │ 號 │1928 │116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最 │ │年│96 │96 │
│ │案├─┼─────────────┼─────────────┤
│ 後 │ │字│虎簡 │港簡 │
│ │號├─┼─────────────┼─────────────┤
│ 事 │ │號│222 │124 │
│ ├─┼─┼─────────────┼─────────────┤
│ 實 │判│年│96 │96 │
│ │決├─┼─────────────┼─────────────┤
│ 審 │日│月│06 │07 │
│ │期├─┼─────────────┼─────────────┤
│ │ │日│22 │26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年│96 │96 │
│ 確 │案├─┼─────────────┼─────────────┤
│ │ │月│虎簡 │港簡 │
│ 定 │號├─┼─────────────┼─────────────┤
│ │ │日│222 │124 │
│ 日 ├─┼─┼─────────────┼─────────────┤
│ │確│年│96 │96 │
│ 期 │定├─┼─────────────┼─────────────┤
│ │日│月│08 │08 │
│ │期├─┼─────────────┼─────────────┤
│ │ │日│10 │20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
│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 │ │
├───────┼─────────────┴─────────────┤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