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6,訴,572,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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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各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 月17日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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