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元翔工程行
樓
代 表 人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