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6,訴,779,2007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指定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當事人雙方就被告願受科刑範圍達成協商之合意後,經本院指定於96年11月28日下午4 時55分宣示判決,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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