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6,訴,818,2007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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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當事人雙方就被告願受科刑範圍達成協商之合意後,經本院指定於96年11月26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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