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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男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貪污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貪污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釋放。
審理中被告屢傳不到、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將被告交案,被告仍未到案,而發布通緝。
被告已於審理中逃匿,因此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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