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6,重訴,5,2007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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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進榮律師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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