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96,重訴,5,2007112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進榮律師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 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6年9月18日裁定自96年9月29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因該羈押期間將於96年11月28日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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